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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

2014-06-25 23:02:16

 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再审申请书原件正本1份,按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一审法律文书

二审法律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

原审主要证据

新证据(如有,请与再审申请书提供相等份数)

温馨提示:再审申请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申诉、申请再审指南

 

文章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1/1/27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一般由作出终审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五)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4.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人、行政案件的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6.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应提交下列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一式四份,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已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交原件核对)。已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4.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法定主体资格证明(个人的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申请再审或者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