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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2018-01-10 09:32:38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12月20日本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为加强执行工作队伍建设,明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程序,规范执行工作,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员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刑事、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法官任命。执行法官由入额法官担任,在法官助理中产生,与本院入额法官同时参加省院的考试、考核和遴选环节,由省遴选委员会统一任命,并向宪法宣誓。

第二条  执行员任命。中级法院的执行员,考核合格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后,由本院院长任命;基层法院的执行员,考核合格后,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命。执行裁判庭庭长或执行机构的法官、法官助理按《法官法》规定任免。从事执行工作且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经审批后可由本院院长直接任命为执行员。

第三条  书记员任命。参照本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落实。

第四条  队伍思想工作。思想政治建设是队伍建设的主旨和灵魂,要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队伍建设的首位,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增强干警四个意识,自觉把执行工作融入入法院的工作大局,规范干警言行,增强干警工作责任心,维护、提升干警形象,确保执行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执行工作纪律。不断加强执行工作队伍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

执行员不得行使下列执行裁判权:作出审查案外人异议的决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中止、暂缓、终结执行案件;组织执行听证;审查拘留、罚款、仲裁、公证等事项;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

严格遵守我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加强执行队伍廉政建设规定、查封扣押物品管理制度等。严格遵守最高院“五个严禁”和省高院八小时以外行为禁令,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纪律处分办法,报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条  执行工作保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不低于编制总数15%的比例,配齐配强执行队伍,确保执行权牢牢掌握在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司法廉洁的优秀干警手中。注重落实管理责任,对执行干警队伍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善抓善管。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同时,坚持从优待警,使执行干警切切实实感受到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七条  执行能力建设。为进一步加深干警对执行业务知识的理解,防止因对法律法规的规定理解偏差导致执行错误,适时召集两级法院干警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干警把握法条的能力、依法办案的能力、创新管理的能力和有效执行的能力。执行业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