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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2017-01-03 10:05:28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20161220日本院执行工作局讨论通过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开展及建设,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执行难,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全州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执行部门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处理执行指挥平台各项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应急处突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执行局局长任指挥长,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法警队、应急分队、执行局全体干警组成,按需分为若干个执行小组。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执行局,执行局综合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下设专职联络员。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处置本院辖区内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二)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三)指挥组织本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统一指挥处理;

(四)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

(六)受理举报本院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并做出处理; 

(七)在执行指挥平台上处理各项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一)接受上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并向本院指挥中心领导汇报听取执行指令;

(二)开通24小时执行线索报案值班电话,值班干警接到报案电话后,必须对报案内容进行书面登记,并立即向执行指挥中心领导汇报;

(三)在接到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令后,立即以指挥中心名义向执行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发出执行指令;

(四)负责处理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中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开通24小时接听电话,负责案件信息的接受和执行指挥工作。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各种指令立即接听,超过 15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七条 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线索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得到执行线索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接到执行案件信息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

I、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

2、被执行人随行有可供执行的贵重动产(相对于执行标的而言);

3、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

4、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

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且被执行人在异地的,本院可报请与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令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控制人员和财产。

(二) 对于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执行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核查。

第八条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以及执行线索信息时, 在工作时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0分钟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在1小时内派出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在指令执行完毕 30分钟内,将指令执行情况书面向发出执行指令的上级法院汇报。

第九条 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控制的,应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如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等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联系,在获得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材料后,可先行协助执行。

第十条 案件被执行人被外地法院控制的,本院在接到上级法院指令之时起 30分钟内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开展异地执行。

第十一条 案件执行中拟运用公安信息手段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时,应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下列报批材料并附电子版;

(一)签署有本院意见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信息化自动预警查询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

(二)请求协助执行的报告(原件);

(三)执行依据(复印件)。

第十二条 在受理当事人报案时,无论是电话报案还是当面报案,均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诱、训斥、刁难。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 造成不良影响或引起投诉举报的;

(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诱,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